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邢台市城乡规划局
关于项目审查审批流程
(试行)
为明确项目审查审批流程,提高规划审查审批工作质量和效率,按照邢台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行政审批流程,制定本流程。
一、规划条件和核发用地规划许可证。
城乡规划局接到土地部门申请的土地出让规划条件函后,用地科20个工作日内,完成选址论证及土地出让规划条件的研制(其中市政条件由市政科提出,用地科汇总),经过局长办公会通过后,送土地部门。
报建单位持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成交确认书、普通商品住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,到审批科报建,审批科1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。
二、设计方案审查程序。
报建单位按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受理标准(受理标准附后),组织相关图纸和文件,报监察室受理,监察室在对报建材料的数量、真实有效性、标准规范性审查后,对达到标准的应予以受理,并立即分转业务科室,同时上网,开始计时。报建单位需要与审查科室当面沟通的,可直接引领其与有关科室见面。对达不到受理标准的,一次性告知报建方存在的问题和有关建议。立面设计方案分转建设规划科;平面设计方案分转城市规划科;道路竖向、管线综合方案分转市政科。
设计方案审查实行限时审查制。城乡规划局审查阶段,7个工作日;建设单位依据修改意见修改阶段,5个工作日完成。办公室每周一收集议题并报局长。
城乡规划局审查办理程序:由城市规划科牵头,建设规划科和市政科配合,在7个工作日内,负责科室联审、专家评审和多方意见的综合整理工作,形成《邢台市城乡规划局设计方案修改意见》,修改意见由刘彦涛副局长签发。报建单位在城市科领取《设计方案审查修改意见》时,在网上签名登记。因规划需要,对方案须作新的调整的,再重复上述流程。对不需要科室联审、专家评审的项目,三个科室要在5个工作日内拿出科室初审等意见交城市科综合整理,监察室负责督办。对方案不需要修改的,直接进入规委会研究阶段或方案审定程序。
建设单位修改方案阶段:报建单位按设计方案审查修改意见的内容要在5个工作日内修改完成,报监察室二次受理,监察室分转原业务科室,上报规委会研究(不需要上报规委会的,进行方案成果审定签批)。如果修改后的方案,没有彻底修改的或修改中又产生新的重大问题的,说服报建单位修改后再报。报建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没有完成修改任务的,所增加的时间为方案审查总时间向后顺延时间。
方案审定阶段:报建单位按修改意见修改完善后,报监察室分转原业务科室,原业务科室2个工作日内审定方案,1个工作日内履行成果签章手续(统一使用图纸审查1号章)。如果建设单位对方案有异议的,可由监察室联系有关人员进行沟通修改。
三、部门联审和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
建设局组织施工图审查时,我局审批科与建设科在3个工作日内配合建设局等有关职能部门审查图纸,存在问题的,将意见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局。
报建单位持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、土地出让合同到审批科报建。审批科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(必须交清所有费用)。
四、批后管理和竣工认可
监察大队参与放线,由验线开始,监察大队跟踪监督检查项目施工情况,对验线(验槽)、验主体、验立面等跟踪检查情况认真登记填表,发现违章及时处理,并将处理情况报送监察科。在行政中心组织的验收中,监察科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划验收工作。对符合验收条件的,核发规划竣工认可证。存在问题的,综合所有部门意见书面一次性告知报建单位。
附件1:项目审查审批流程图
附件2:平面方案、立面方案、道路竖向管线综合受理标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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